“连连跳”的悲剧让富士康的大名蒙上了阴影,眼下“11”似乎是个比任何财务数据都让富士康更加闻名遐迩的数字。公众有理由知道,如果这种现象不属正常,那么问责的板子应该打在谁的屁股上?
中国人讲“事不过三”,可“连连跳”的悲剧数字已经接近“三”的四倍了。那么,在出现第一个“三”的悲情连续剧里,富士康在做什么?是单纯的处理善后还是深刻的反思自查?是欺上瞒下的文过饰非,还是真正寻找并整改悲剧的根本原因?这些恐怕只有富士康企业的管理层自己知道。众所周知,富士康在全球有多家工厂,但是为什么偏偏“连连跳”就只发生在深圳这一家企业身上。富士康的高层曾多次声明,自家绝非血汗工厂。如果自我表白成立,那么在一个春和景明、风调雨顺的管理氛围中,这种“连连跳”的悲剧会连续上演十一集吗?
中国人还讲究“人命关天”。既然是“关天”的大事,地方政府和政法部门就不能不重视,更何况是事关十一条人命的“天”。每次事发,公安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都会按照部门职责去关注、去尽职。但是每次自杀的鉴定结论之后不久,依然还是发生自杀。笔者无意怀疑公安部门的任何一次科学鉴定,也不否认“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胜于雄辩的事实是,这种悲剧没有止血,铁的事实印证的是一个“关天”的问责:你有没有尽到杜绝这种悲剧继续发生的公仆之责?
从部门职能角度来讲,公安部门鉴定出自杀结果结论后,似乎就没必要进行刑事再纠。那么涉及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部门,发改委、经委、工业办、劳动仲裁、工商、税务……环视一圈,似乎哪个部门都有“事不关己”的理由,纪委更是“非专业对口”。这就反映出一个问题:一个企业出了职工心理崩溃的血腥悲剧,谁来负责调查幕后机理,谁来独立根绝悲剧渊薮?
如果“连连跳”暴露了非刑事事件企业追责的空白,那么政府不该是一个虚拟的概念,面对综合性的企业管理和社会心理深层次矛盾,我们也应该有一扇综合性的政府之门为这样的问题打开,正如一位领导人说过——要让老百姓有说理的地方。
问责的板子究竟该打在谁的屁股上?也许,自杀者也该因自我心理的脆弱或这样那样的个人情感因素而挨不珍爱自己生命的问责之板;也许富士康企业也该因企业管理制度或公众不知道的幕后原因挨司法或行政之板;也许当地政府更该挨补救失策、施政乏力的问责之板。无论谁该挨板子,都要有人为11条生命的陨落而负责。